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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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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方面的角色定位作者:程晓燕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言我国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因商品房预售而签订的合同称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体表现为:(1)标的物不是现成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时期竣工的商品房;(2)出卖人是从事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的企业;(3)国家对合同进行适度干预,对出卖人预售商品房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所谓的许可制度,即商品房预
2、售许可证制度。本文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的有关情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梳理和理论探讨,以期对实务有所参考。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企业销售正在建设之中商品房的批准文件。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是其必须履行的行政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的义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可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不可或缺的法定条件。国家之所以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买卖的房屋尚在建设中,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经登记设立,为了维护交易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特殊的监管行为。从实质上讲,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产物。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和程序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根据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
4、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根据2004年建设部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又增加了: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份文件。从提交材料的内容
5、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应首先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关于商品房预售具备四个条件的前三个条件,即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满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最后一关,其本身的取得即代表了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程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核、许可和公示。受理,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前述文件规定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符
6、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之间的关系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
7、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对于商品房预售条件与认定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要出卖人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
8、管理法》规定的四个条件是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法定要件,否则预售合同无效。这两种观点从根本上讲,是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合同效力问题采取的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仅要求当事人以及法官仅需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即可;而第二种观点则要求当事人以及法院不仅审查预售许可证,还要开发商出具: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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