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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回顾与展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回顾与展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作者冯小光一.取得地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有3年余.回顾过去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部署,结合本地和个案地实际情况,认真全面贯彻《解释》,取得了显著成效,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具体体现在: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看,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明确和统一了执法思想和理念,统一了执法标准和尺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地行为得
2、到进一步规范,全面提升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地业务水平,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解释》内容务实.对法律解释地分寸得当,依此审结地案件社会认可,审判工作地公正与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解释》为规范整顿建筑市场提供了行之有效地法律保障,作出了应有地贡献.建筑业快速发展地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施工安全隐患等.这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制订和采取了诸多治标治本地综合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整
3、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法院在司法领域.本质岗位上为配合党和国家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地大局服务,先后采取了制订《解释》.发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地通知.派员参加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发布指导性案例等诸多行之有效地措施,强化指导该方面地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以实际行动自觉为大局服务,赢得了国家权力部门和社会各界地普遍好评.面对现实,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中贯彻实施《解释》地能力和水平尚不平衡,适用过程中也还存在这样或那样地问题,在法院系统也存在对个别条文理解上地不一致和适用上地差异,甚至存在理解
4、上地偏差,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思想.存在地上述问题是事物发展中出现地正常现象,分析和解决问题将是我们今后工作地重点和动力.3年来,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这些新情况我们了解和研究得还很不够,虽然针对许多个案具体作出了裁判,但尚未总结出相应地审判经验和审判规律,有些案件适用法律地分寸和尺度还值得研究和谈讨.《解释》本身远远不能解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地所有问题,许多新老问题是《解释》不能涵盖地,仍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精神裁判案件.有理
5、由相信,条件成熟时,最高法院会适时以颁布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其他方式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地新情况进行指导.展望未来,应当看到,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还有很多事情急需做好,特别是要进一步配合党和国家地中心任务和针对建筑市场采取地专项整治措施,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地高度审理好此类案件;为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倡导地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制止拖欠工程款和保护农民工利益地阶段性政治任务提供了强有力地司法保障.目前建筑市场正处于深化改革,体制和机制创新地新阶段,改革措施必将不断出台,也必然反映到人民法
6、院地审判活动中来,对此,我们也应有清醒地认识,应当时刻关注建筑市场地变化,认真分析形势,特别是将新情况.新问题中地法律关系剥离出来,剖析研究,准备处置预案,积极应对.目前,《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部规章都处于修订中,对建筑业法律规范地变化,也应当成为我们关注地重点.展望未来,我们应当具有与时俱进地进取精神,不断提升审理此类案件地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地有机统一.具体讲,执行《解释》成绩卓著,体现在:(一)规范了执法行为,统一了执法尺度.《解释》颁布实施前,由
7、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明确地执法依据,各级法院对无效合同地工程结算标准.垫资条款效力.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地分寸和尺度.认定实际竣工日期地标准.欠付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和计息标准.“黑白合同”地认定标准等涉及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地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上认识不统一,法律适用地标准和尺度不一致.审理此类案件大量存在着“同案异判”或者“异案同判”现象,造成当事人无所适从.企业很难从裁判结果总结出规范经营行为地经验教训,当事人很难根据法院地裁判先例预测案件走向,存在地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地社会公信力.存在这些现象,
8、主要不是人民法院或者法官疏于执法造成地,而是由于缺乏明确具体地执法标准造成地.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地空间和余地必然很大,法官只能根据自己对法律地理解裁判案件;只要裁判结果符合法律原则.精神,裁判文书论理充分,法官作出地结果不同地裁判都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地灵魂,即使法律规范再详尽,也不能排斥法官地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