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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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编辑本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编辑本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3、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

4、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最高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17)民一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5、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最高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

6、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17)民一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复。2017年12月8日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

7、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复。2017年12月8日篇二》之释义《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释义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一)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二)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释义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一)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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