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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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二)刘保玉、崔凤友等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海域使用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该研究课题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刘保玉教授、山东省海洋水产厅的崔凤友博士主持,课题组成员还有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王立争、刘燕、葛洪涛、刘彦。)  第二章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与比较  第一节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陆地资源日趋短缺,迫使人类加速向海洋进军,向海洋索取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与空间。尤其是二战以来,海洋产业在各沿海

2、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海洋产值亦呈快速增长趋势。而伴随着开发利用海洋活动的密度和强度的增加,海洋利用的秩序出现了混乱,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也受到了严重破坏。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促进海洋产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益,沿海各国相继加强了对海域使用与管理的立法。纵观世界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以英国、美国、日本、韩国最为典型,本节拟主要对这四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状况予以宏观考察,以窥世界各国海域使用立法之概貌。  一、英国的海域使用制度立法概况  在历史上,英国曾一度是世界上最为发

3、达的海洋大国,其海域使用与资源开发历史悠久,海洋科学技术一直处于世界前列,海洋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关于海域使用的立法,也向来为英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所重视,其海域使用制度颇为发达并为各沿海国家所效仿。  英国在海域使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产法》。该法以潮间带和12海里领海属英国皇室地产这一历史传统(该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公共托管原则”)为立法依据,规定使用这些皇室地产修建港口、码头、栈桥、管道,围海、填海,进行水产养殖以及海底矿砂开采等,必须获得皇室地产委员会的许可,由其颁发海

4、岸或海域使用证,并须缴纳租用费(地租)。该法是目前英国调整海域使用活动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国还颁布有《海岸保护法》,该法要求成立海岸保护委员会,以行使海域使用过程中海岸保护的权力;涉及海岸保护费用的条款在该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该法规定为加强海岸的保护,任何通过开展与海岸有关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员,均须向当局缴纳费用。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英国建立了完备的海岸与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由于英国近海海域油气资源相当丰富,在其海洋资源中占据首要地位,为有效地管理和促进近海油气开发,英国于1964年专门颁布了《大陆架石

5、油规则》。该规则规定,英国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国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设立的法人均可依据该规则申请在其领海下的底土或任何特定区域的底土中进行石油勘探和生产的许可证,但持证人应在许可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矿区使用费及其他规费。该规则还有3个附件,即勘探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勘探许可证标准条款和生产许可证标准条款。  此外,由于英国的海岸带管理是当作土地利用规划系统的一个方面来对待的,所以,其于1971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也涉及到海域使用问题。依据该法,任何开发均须事先得到地方规划局的同意,海域的开发使用也不例外。另

6、外,其1974年颁布的《海上倾废法》也与海域使用有关。依据该法,除非得到许可,禁止从车辆、船舶、飞机、气垫船、海洋或陆地构筑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弃任何物质,以保护海洋环境。[20]  二、美国的海域使用制度立法概况  美国海岸线全长22680公里,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其75%以上的人口均居住在邻接海洋和五大湖的各州。[21]历史上,美国对海洋的使用主要是在商业、海事运输、食物生产和安全防御等方面,其对海域使用的管理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之前的久远年代。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涉海经济的发展,海洋利用

7、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亦逐步加强了有关海域使用的立法。至70年代,其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达到高峰,并基本形成了一套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体系。进入80年代,立法重心则转到对这些法律的修订上。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体系,在若干制度上也较为先进。应该说,美国的海域使用立法基本上是立足于管理的角度,但透过这些立法,我们也不难捕捉到其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大体轮廓。  1945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关于大陆架资源和渔业保护的大陆架(2667号)和渔业(2668号)两个公告,单方面提出了对大陆架资源的要求和

8、在水下土地的上覆水域建立渔业养护区的权利,这两个公告基本确定了以后美国海域使用的立法走向。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一场关于领海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长期论争,沿海各州及众议院力主联邦政府应放弃沿岸海域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则主张联邦政府应对此拥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争论的结果是195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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