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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开封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
2、工作所需经费。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14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与市城市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并将此工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
3、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数字化管理奖惩办法定期通报和公示考核结果。第六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管理责任包括:(一)确保责任区域内市容整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二)确保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积雪(冰)、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确保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广场、城乡结合部由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4、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二)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由其管理部门负责;14(三)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五)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公园绿地、大街沿线公共绿地花坛、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六)市区的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
5、责;(九)城区积雪清理由县、区划片包干进行清理。城市数字化管理机构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14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本地风貌,体现地方特色
6、,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统一规范。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建筑
7、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14临街商店门面、橱窗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固定摊点(商亭),以及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必须经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改变规划封闭店外窗或踏步台阶等构筑物。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
8、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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