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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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节 景观照明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五节 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统筹推进城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2、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调整并公布城市、镇(乡)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规划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文体广新、水务、林业园林、商务、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3、,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司法、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

4、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动员居(村)民、业主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卫生的社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导、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

5、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市政环卫公用设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

6、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四)酒店、宾馆、商场、超市、商铺、临时摊区、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等经营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五)机场、车站、轨道交通设施、码头、港口、公园、游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地下综合管廊(网)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

7、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产权所有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倾倒、乱堆放等行为;(二)按照规定配备、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和病媒生物防治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有效防治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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