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804777
大小:2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9
《试论信用证欺诈行为.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信用证欺诈行为 论文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在中国的银行之中也是广为应用。信用证是独立的法律文件,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这就为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留下了空间。本文以信用证欺诈行为作为切入点,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禁付令以及UCP600的分析,进而对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立法和执法内容提出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 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禁付令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就是一种开证行根据买方的申请而向卖方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以其是否附带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严格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关系人还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二、信用证欺诈行为 (一)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现在普遍认为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伪造文件或签字、印鉴。在现代高科技的条件下,信用证的伪造极其容易。 2.涂改信用证欺诈。进口商将过期已经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如变更原证的
3、金额,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3.盗用或借用其他行密押欺诈。这是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谎称使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缺无加押证实,试图骗取出口货物。 4.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5.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的欺诈。信用证及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受额外的损失。 6.进口商故设障碍的欺诈。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故意在信用证中增加一些难以履行的条款,或者设置一
4、些陷阱。 (二)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比较典型的。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主动权完全控制在开证方手中,以此来制约受益人,且具备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件欺诈有: 1.信用证生效方面的软条款。如信用证暂不执行,等到收到修改通知后才能生效执行。 2.涉及检验或者货运收据方面的软条款。如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起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等。4 3.票据方面的软条款。如约定的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注明
5、全称和地址。 4.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致。实践中,卖方应该注意的是虽然信用证内容应经规定了对自己有力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不允许信用证上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应及时修改,不要受别国法律约束。 5.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如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付款。 (三)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重要作用,源于它的独立性原则。按照独立性原则,受益人只要向银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即使受益人根本没有尽到
6、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这一原则恰好是造成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证欺诈作为一种复杂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信用证独立原则,还有欺诈者的贪图利益心理、受欺诈的防范措施不当等诸多原则。但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存在的漏洞。 (四)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传统的信用证业务风险主要是卖家,买家运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谨防卖家的欺骗,但是现如今,买家运用软条款等方式向卖方转移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卖方和银行应在事前做好防范,事后做好应对。 1.卖方。卖方应
7、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买方和开证行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遏制信用证欺诈发生的苗头。在寻找贸易伙伴时,尽可能通过正式的途径,在签订合同之前,委托咨询机构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进行调查,确保贸易的安全。 2.银行。银行和卖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一)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原因 各国为了弥补信用证运行机制的缺陷,努力寻找遏制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于是,欺诈例
8、外原则逐渐的发展起来。信用证欺诈例外,简单的说,就是信用证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则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禁止支付。 信用证欺诈例外规则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由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它是作为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而存在的,但各国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我国法院对信用证方面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持谨慎态度,通常不把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国际惯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