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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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论文.freelentaryCredits)。信用证虽然广泛使用于国际贸易,但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关于信用证的统一立法。如今开具的信用证绝大多数都注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sforDocumentaryCredits,UCP)开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20世纪30年代初次采用.freel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对方处获得好处。信用证欺诈的认定现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狭义的信用证欺诈和广义的信用证欺诈。狭义的信用

2、证欺诈论认为:信用证欺诈仅指受益人提交单据方面的欺诈。而广义的信用证欺诈论认为信用证欺诈不仅包括单据方面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即如果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对开证申请人犯有欺诈,开证申请人可以对抗受益人。本文使用广义的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二)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比较为了更准确的理解信用证欺诈,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作以区分。从语义学上讲,“欺诈”与“诈骗”是同义词,但两者的法律适用范围却不同。对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我国依据的是《刑法》第195条之规定,系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

3、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因此,1.从性质上看,信用证欺诈行为触犯民法,是民事欺诈的一种形式,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而信用证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2.从行为目的来看,信用证欺诈的目的是以信用证为手段设置障碍,欺诈性履行合同或取得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并获得利益;信用证诈骗则是以诈骗为目的,利用合同、信用证为工具,根本无履行合同的意思,损害他人利益,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3.从救济方式上看

4、,对信用证欺诈的救济应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不能主动介入,不告不理;而信用证诈骗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从法律结果上看,信用证欺诈是民事违法行为,应负民事责任;信用证诈骗则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文将着重探讨与信用证欺诈相关的问题,对信用证诈骗问题暂不作讨论。(三)信用证欺诈的类型按信用证欺诈形态,基本上分两大类型:虚假单据的欺诈和基础交易的欺诈。单据欺诈(fraudindocuments):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或单据内容虚假。如受益人伪造、变造单据,受益

5、人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绝大多数欺诈都会表现为单据欺诈,即使在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也大多与单据欺诈密不可分。基础交易欺诈:主要指基于合同产生的欺诈。如对货物品质的虚假描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物数量与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异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这个司法解释规定4种情形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

6、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其中第4项是一个概括性、兜底式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信用证欺诈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多样性。单据欺诈和基础交易欺诈两者又相互渗透和重叠,在最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释中,第1、4项主要指基础交易欺诈和单据欺诈兼具的情形,第2项主要指向基础交易欺诈,第3项可以归属为单据欺诈的情形。当然信用证欺诈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如按信用证欺诈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受益人欺诈;受益人与承运人共同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或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欺诈银行;开证申请人以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按信用

7、证欺诈程度标准,可分为一般性欺诈和实质性欺诈。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建立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欺诈例外”是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以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最早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Sitejnv.J.HenrySchroderBankin

8、gCorp.案。Shientag法官在该案的判决中首先肯定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接着指出:然而,我认为在当前诉讼中有其特殊情况,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双方间有关卖方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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