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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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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渎职犯罪的涵义。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大阻力,使侦查工作举步维艰。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我国的新刑法在19
2、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渎职犯罪的危害表现。 渎职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有效管理;(2)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渎职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也有的
3、造成群死群伤,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特别是生命权利,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恶劣的。 三、查办渎职案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 渎职犯罪,在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呈愈演愈烈之势,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追究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发现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第一,发现难。首先,渎职犯罪案件可能会发生在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国土、教育、卫生防疫等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比较生疏,行外的人一般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底线
4、”,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其次,涉案单位及有关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缺乏有关部门及群众们的支持。由于我国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民主制度、人权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还不完备,官僚主义在某些部门还或多或少的存在导致很多渎职犯罪的发生。 在监督机制方面首先是缺乏内部制约和监督,或者虽有内部监督制度,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大多有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以及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作“保护”,使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从而给该罪更添加一丝神秘的色彩。另外,滥用职权犯罪往往被人以缺乏工作经验为借口做掩饰,把犯罪行为掩盖在看似合法的职务行为背后,使之更难以
5、被发现。3 第二,渎职犯罪案件多数情况下是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存在多变性和反复性,使之更难以取证。首先,很多渎职犯罪案件没有直接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由于受犯罪嫌疑人身份所制,不敢出来举报和指证,加之发案单位善后工作处理较好,从而给查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其次,我们的查案手段、方式过于简单,使得被查人员早有准备,难以查到真实情况。很多时候,在查案人员到达被查人员单位、接触到被查人员前,被查人员及其单位都早已根据查案意图、目的做好防范准备,使得我们的查案过程无从下手,更有甚者他们会给查案人员设置重重阻碍,隐瞒事实、拉关系、毁灭证据等,阻碍干扰办案。 再次,渎职犯罪没有可
6、供侦查的“第一案发现场”,所以难以收集各种有力证据,更使得滥用职权犯罪凸显出查证难的特点。 第三,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特殊的身份与其他案件嫌疑人相比,较具有震慑性,所以处理起来也比一般犯罪嫌疑人难度大。首先,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殊群体,他们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案时无形之中就会相应地带来各种阻力。其次,在调查时,犯罪单位及个人想方设法开脱罪责,积极主动提供无罪的证据,隐匿有罪的证据。最后,在现有的规定中,如何判定渎职犯是否有罪很难操作、把握。现行刑法对渎职犯罪案件虽作有专门规定,但仍存在诸如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巨大等模糊表述。 四、针对渎职犯罪
7、案件难办的具体建议。 针对目前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渎职犯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智能性、隐蔽性和欺骗性,这就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人员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事实上,目前侦查队伍的人员知识结构较为单一,普遍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所知甚少,甚至一窍不通,所以给发现犯罪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那么,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就要对侦查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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