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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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摘要: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一般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认为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分析了提单的转移并不一定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指出了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并初步探讨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应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提单;所有权转移;物权凭证;条件  提单(BillofLadingL/B),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具有三个重要法律特征:(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可表明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一般而言,依商业惯例,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让就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正确认识和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对提单物权理论的完善及国际贸易实践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  就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而言,虽然提单持有者能够据以证明其所享有的绝对物权,但物权的行使范围并未得到充分的确定,只有清洁的提单,才能从权利的质与量两个方面标定一个完整的、可准确主张物权的存在,这就是“清洁”提单所具有的定量

3、性。法律视收货人为被动的、无辜的第三方,其权利完全建立在对提单的信赖上,提单制度则充分保护这种信赖。承运人负有及时、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卸货时如果发现货物有残损,承运人该对此负责,除非他能证明货物残损是由于能免责的原因或是在装船以前货物本身的缺陷所致。而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明。  二、提单的交付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通常,许多人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上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对此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主要是区分为特定物买卖和非特定物买卖。对特定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旨;而非特定物的买

4、卖,在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会转移给买方。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法国民法典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决定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德国法对所有权转移规定为:动产以支付标的物为条件,不动产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正是因为各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分歧较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回避了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未涉足这一问题。只有《华沙─3牛津规则》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即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单据(如提单)交给买方时转移给买方。由此可见提单的转移并不一定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确定

5、。  三、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  提单由于具有物权属性,因此往往谁持有提单,谁就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提单有不同的规定,因此适用不同的法律时,就会产生一些不同的结果。在实际业务中,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损而要在提单表面批注时,托运人为及时取得货款往往愿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对于承运人,考虑到老客户关系及今后的业务,也愿接受保函签发提单,而且一旦出了问题,还可由托运人负责,于己无损。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收货人权利的侵害,并且这种做法是否真的能保障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利益,也是值得怀疑的。第一,承运人是根据托运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而多数国家认为,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对货物

6、表面和数量有不同意见而善意出具保函,则认为有效;如果是对第三人有欺诈意图,则无效。因此,在收货人发现提单记载和实际货物有出入的情况下,承运人首先要承担损失,而且一旦法院认为这种保函对第三者具有欺诈意图,一般不认为其有效。一旦如此,那么承运人只能自食苦果了。第二,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为表面上对其有利,实则不一定。因为在托运人出具保函后,承运人往往责任心降低,很可能出现损失扩大的情况,这样会引发一系列其它问题,并且卖方虽然以清洁提单取得了货款,但也可能因为实际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而被买方提起诉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对此应采取慎重态度,不可图一时方便而损害自己利益。  四、提单

7、作为物权凭证应具备的条件  在途中运输的货物当然是动产,提单也就是动产所有权凭证。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交付了提单,即能够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然而,对提单的拥有,并不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提单的转移或转让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只有当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正处在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提单才是该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二是提单的转让人对货物必须具有所有权;三是转让人必须具有转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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