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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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是在株洲分支机构,经总所授权,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条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 合伙人:,身份证号: 合伙人:,身份证号: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合伙人:事务所占合伙份额10%。合伙人:,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占合伙份额10%。合伙人:,占合伙份额10%。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

2、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负责人(主任)或者副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3、及管理委员会制度。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及行政主任、财务人选及制定其工资待遇; (三)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单笔金额超2万元的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4、 (九)制定、修改、废除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农历春节前半个月及每年公历7月。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召集,由主任主持。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行政主任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经通知后为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的合伙人视为就会议事

5、项放弃表决的权利。第十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九)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十)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本所主任律师及副主任律师组成管理委员会,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主任及副主任任期均为五年。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由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组成。第十四条在主任及副主任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

6、一合伙人其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主任及副主任即应辞去相应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继任。 第十五条管理管理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实行主任决定制,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开支(包含本数),主任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以下开支; (三)决定部门设置及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 (四)决定调整行政、财务人员工资待遇;(五)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六)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

7、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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