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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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X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分为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和中型集中供水工程,五个行政村以下含五个行政村供水工程称为中型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饮水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2、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县水务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依法经营,用水协会监督管理。县政府成立XX县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县村镇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经发、卫生、国土、住建、电力、环保、公安、物价、审计、税务、工商、交通、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配合工作。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凡从事

3、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七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县村镇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第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第九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农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工程,由县水务

4、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第十一条村镇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县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运行前,必须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第十三条因需要对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应向供水单位提交相关文件,由供水单位和设计单

5、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承担。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四条村镇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第十五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1)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大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2)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联村及跨乡镇中型供水工程资产由水务局管理,产权属国家所有,并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管理模式。(3)由国家财政补助、群众

6、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各自拥有产权比例,由工程投资者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进行管理。(4)由县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入村管网部分由本村负责管理。所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单村集中供水工程:(1)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2)由国家补助、群众自

7、筹(或投劳)及社会资本共同兴建的,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3)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以上工程管理单位经营者必须经县水务局批准,可实行农民用水协会、村委会集体管理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①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②租赁承包。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租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③股

8、份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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