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培养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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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干教师培养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学术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骨干作用,规范骨干教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骨干教师是指承担专业(课程群)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是专业(课程群)教学、改革和建设的主要承担者。骨干教师总数按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和课程确定。第三条骨干教师认定与管理原则1、公平竞争与择优选拔原则2、教学能力与科研能力并重原则3、重点专业与一般专业统筹兼顾原则4、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原则第四条在完成骨干教师初次认定后,学院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骨干教师认定。第五条认定为骨干教师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学院正式在编的

2、校内专兼职教师,且在学院工作5年以上。2、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优良,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荣誉感、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3、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4、能够承担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和实训指导任务,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55、教学质量优良,近3年教学工作综合考核在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均排名在前50%。6、积极参与教学项目建设,在专业(课程群)改革和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7、具有较强的教改科研能力,近3年在教改科研方面同时满足下列2项条件:(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作为第一作者

3、,在省(部)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主持厅(局)级(含院级)以上教改项目或科研课题1项以上。(2)参编教材1部以上,或是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的骨干人员,或主持省级资源共享课建设,或直接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成绩。8、专业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近3年必须有到企业实践锻炼的经历,必须有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或学生技能竞赛指导任务的经历;公共课教师近3年必须有社会实践或调研经历,或参与相关课程教学竞赛,必须有指导学生必读书和社会实践的经历。9、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第六条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1、学院正式在编的校

4、内专兼职教师,且在学院工作5年以上。2、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优良,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荣誉感、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5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4、能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和实训指导任务,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5、教学质量优良,近3年6个学期教学工作综合考核在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排名前50%的次数在4次以上。6、积极参与教学项目建设,在专业(课程群)改革和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7、具有较强的教改科研能力,近3年在教改科研方面同时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条件:(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作为第

5、一作者,在省(部)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2)主持厅(局)级(含院级)以上教改项目或科研课题1项以上;(3)参编教材1部以上,或是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的骨干人员,或参与省级资源共享课建设,或参与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成绩。8、专业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近3年必须有到企业实践锻炼的经历,必须有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或学生技能竞赛指导任务的经历;公共课教师近3年必须有社会实践或调研经历,或参与相关课程教学竞赛,必须有指导学生必读书和社会实践的经历。9、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5第七条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认定程序1、本人申

6、请。申请人填写《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教学部)初审。3、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评审。4、学院批准。5、发文认定。第八条学院支持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专业发展,优先推荐申报课题(项目)、参加省内外进修培训考察和学术活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等。第九条学院推荐省级青年骨干教师,从院级骨干教师中产生。第十条组织人事处为学院管理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日常管理由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第十一条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骨

7、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加骨干教师认定或培养对象申报。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3、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4、不服从工作分配,拒绝承担正常教学任务。5、发生教学事故。6、学术不端,弄虚作假;57、言行有违师德师风,造成不良影响。8、学院认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凡列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须在培养期内达到骨干教师认定条件,培养期一般为3年。逾期未达到条件者,取消培养对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第十二条停止招生专业的骨干教师自动解除认定,待转到其他专业后再重新认定。第十

8、三条本制度从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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