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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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晋政发[2008]20号)【发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20号【发布日期2008-07-26【生效日期】2008-07-26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渔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渔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2、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渔业的初级水产品,即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们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的初级加工渔业产品。本办法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能够保障人的健康、安全要求。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品生产、销售、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

3、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各级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和经营的水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安排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

4、全水平。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推广水产品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水产

5、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第八条 鼓励并扶持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为水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产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促进优质水产品的发展,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

6、织建设,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和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建设。第十一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养殖、捕捞水产品和建立水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渔药、饲料、肥料等渔业投入品,防止对水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  第十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7、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水产品的监督检验。要依法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鼓励养殖单位使用膨化浮性饲料、中草药和微生态制剂。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稳步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大力发展无公害水产品,积极鼓励绿色、有机水产品的生产,指导和监督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生产企业合法加贴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

8、前款规定的各类标志。第十六条 渔业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引进健康水产养殖技术和优良水产品种,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十七条 水产品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卫生要求,并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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