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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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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我国主要教育政策与法规解读我们对我国主要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既有纵向结构的意味,也有横向结构的意味。从纵向结构看,依次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制定的法规、地方权利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政策来进行介绍;从横向结构看,这些政策法规涉及部门不同。教师应当从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来把握这些法律文本。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育法》的颁行,使得我国有
2、了教育基本法,因而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1.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所谓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对于教育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调整我国教育内部和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2.地位《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3、《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它对我国整个教育领域的活动,进行了整体的规范,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中,《教育法》具有“母法”的地位。它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五个层级中处于顶层,是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有了这一教育基本法、母法,在它之下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有了依据。由于《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因而它具有最高效力。(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
4、本结构《教育法》共有10章,84条。可分为三个部分:总则(第一章)、分则(第二至第九章)和附则(第十章)三个组成部分。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2.基本内容根据上述基本结构划分,这里对《教育法》内容分述之。(1)总则总则为第一章,有16条(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它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作了规定。第一,制定本法的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第二,本法的规范范
5、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第二条)。第三,我国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三条)。第四,教育在国家事业中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四条)。第五,对我国教育目的的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第六,对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和民族文化传统教育
6、、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教育的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六条)和进行“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教育(第七条)。第七,教育活动的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准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第八,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九条)。第九,对少数民族教育的
7、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第十条)。第十,关于教育改革与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定:强调“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第十一条)。在教育根本法中对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定值得重视。第十一,对教育语言的规定:包括汉语、少数民族语言及普通话、规范字的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对教育奖励的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三条)。这条反映了国家对教育工作非凡贡献的肯定。第十三,
8、对教育管理与监督体制的规定:包括管理权限与分工(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对教育管理机构的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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