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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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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嫡长子继承制与秘密建储制交织下的悲歌——小析“弘皙案”内容摘要:清康熙年间的储位之争将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的弊端暴露无遗,康熙帝二立二废太子,大臣、诸皇子纷纷卷入储位之争。雍正帝即位后深知这一制度的危害,建立起秘密建储制,乾隆年间是这一制度的最初阶段,两种制度对不同人的接受程度各异,尤其是皇朝内部,“弘皙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本文试从清晰介绍“弘皙案”入手,来浅析“弘皙案”发生的必然因素——弘皙的特殊身份。作为康熙朝二废太子允礽的嫡长子,这种特殊身份注定了他命运的悲剧性。关键词:弘皙允礽乾隆一、“弘皙案”乾隆初
2、年正值秘密建储制确立的初期,传统汉族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在人们的观念中而留有痕迹,但是,康熙朝晚期的储位之争以及雍正朝的大肆清除异党又使得人们对其有所忌惮。乾隆帝即位后对大部分受到雍正帝迫害的宗室予以平反,政治氛围一度相对宽松,允禄等人长期被压抑的不满情绪和对遭到迫害者的同情等的复杂情绪与弘皙的忿恨、希冀之心交织在一起,酿成了“弘皙案”。乾隆四年九月,乾隆帝以“诸处夤缘,肆行无耻”《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一,乾隆四年九月乙丑。的含糊罪名,将奉差在外的正黄旗满洲都统弘昇革职锁拿,“押解来京,交宗人府”《清高宗实录
3、》第三册,卷一百零一,乾隆四年九月乙丑。,乾隆帝指出“伊所谄事之人,朕若宣示于众,干连者多,而其人亦何以克当。故朕仍尽亲亲之道,不肯暴扬”。《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一,乾隆四年九月乙丑。这是“福宁首告弘皙一案”事发之起。十月初,宗人府议奏,康熙帝十六子允禄与其子辈弘皙、弘昇、弘昌、弘皎等人“结党营私,往来诡秘”《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六,乾隆四年十二月戊寅。,议请分别予以惩处。乾隆帝采取慎重态度,对于被牵连者予以保护,并告诫说:“以后王公宗室等,当以弘昇为戒,力除朋党之弊,念切国家,保全宗室之颜面。”
4、《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六,乾隆四年十二月戊寅。乾隆四年八月,乾隆帝迎来29岁诞辰,弘皙特制鹅黄肩舆一乘奉上,作为生日贺礼。鹅黄色为皇帝所专用,这不得不引起乾隆帝的警觉。弘皙获罪后,乾隆帝方道明疑虑:“朕若不受,伊即将留以自用矣。”《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三,乾隆四年十月己丑。-7-由此可以看出弘皙此人,无疑性格十分张狂。在乾隆三年十月,乾隆帝秘密定立的储君,年仅9岁的嫡长子永琏病故。乾隆帝告知庄亲王允禄、和亲王弘昼及军机大臣:“永琏虽未行册立之礼,朕已命为皇太子矣”《清高宗实录》第二册,卷七十八,乾
5、隆三年十月辛卯。。乾隆下令按照皇太子的规格为永琏办理丧事,并取出藏于正大光明匾额后的立储密旨,“晓谕天下臣民知之”。《清高宗实录》第二册,卷七十八,乾隆三年十月辛卯。而乾隆四年五月,弘皙又添一子,理王府一派喜庆气象。这无疑让弘皙更加欣喜与狂傲。至八月送鹅黄肩舆给乾隆帝也顺理成章了。乾隆四年十月初,弘皙被人首告与允禄、弘昇等人结党营私。在宗人府听审时,他仍不减狂傲之气,为自己辩解,被乾隆帝斥为:“自以为旧日东宫之嫡子,居心甚不可问”。《清史稿》卷二百二十,列传七诸王六,总9067页。因此,弘皙被革除亲王,仍解回郑家
6、庄居住,不许出城。允禄免革亲王,但革去亲王双奉及议政大臣等职;弘昇永远圈禁;贝勒弘昌、贝子弘普、公宁和革爵;宁郡王弘皎仍留王号,“永远住俸”。《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三,乾隆四年十月己丑。无论是对于弘皙还是允禄等人的惩处都是不重的,乾隆帝说:“有不轨之心,因事未显著,是以从轻归结,以见小惩大戒之意”。《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六,乾隆四年十二月戊寅。不久,从事邪术活动的巫师安泰在受审中供出,弘皙曾向他问询“准噶尔能否到京,天下太平与否,皇上寿算如何,将来我还升腾与否等语,”这使弘皙所犯事由的性质,有了改
7、变。乾隆帝据此认为弘皙心怀异志,“其所询问妖人之语具非臣下所宜出诸口,所忍萌诸心者,拟以大逆重典,以彰国法,洵属允当。”《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六,乾隆四年十二月戊寅。同时,又发现弘皙曾仿照国制,在府中擅自设立内务府下属机构会计、掌仪等司,这种做法显然含有以己为至尊,与朝廷相抗之意,以致乾隆认为弘皙罪恶较允禩、允禟等人“尤为重大”《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六,乾隆四年十二月辛巳。。对于允禄,除发现他将官物私自换予弘皙外,并无新的罪证,仍维持原处罚,弘昇等人亦同。对弘皙的惩处进一步加重:圈禁地由原郑家庄府
8、邸改于毗邻皇宫的景山东果园内;除宗籍,改名为四十六。至此,该案以弘皙作为犯事主角,审理完结。二、“弘皙案”中的主要人物弘皙在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度与秘密立储制度的冲突下,本应继承而未能继承大统,康熙对其最大限度的照顾以及与朝中权臣的往来使得雍正、乾隆对他产生猜忌,乾隆认为他与以下人物结党营私:弘昇是恒亲王允-7-祺第一子,生于康熙三十五年四月,生母为侧福晋刘佳氏。康熙五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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