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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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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活动,确保规划、申报、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陕环函﹝2017﹞298号,结合宝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用于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第三条鼓励积极参与创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
2、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对创建工作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镇、村,市环境保护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授予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称号。第二章规划和实施第四条申请创建的镇、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创建方案(参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环办〔2015〕56号)。镇创建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审查,村创建方案由县区环保分局组织审查-24-。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
3、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创建镇村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第六条创建镇村应依据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必要经费。第七条创建镇村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第三章考核验收第九条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的,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4、1年。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由县政府或生态办统一向市环保局申报,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向县区环保分局申报。经审核资料合格后,市环保局组织对创建镇考核验收;县区环保分局组织对创建村考核验收,市环保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组织抽查核查。第十条创建镇村申请考核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考核验收的文件;(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方案;(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工作报告;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24-(一)听取创建镇村工作汇报;(二)审核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三)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三)开展现场检查和
5、民意调查;(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第四章公示公告第十一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镇、村,市环境保护局审议后在宝鸡环保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视为通过公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获得命名的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鼓励向省级、国家级晋升。第十四条已命名的镇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提出警告:(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县级以上有关
6、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二)未完成年度环境目标任务的;第十五条已命名的镇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24-(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三)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第十六条参与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考核验收、抽查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第六章附则第
7、十七条前期已获得市级生态镇、村命名的,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指标修订创建方案,达到指标要求的可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县区政府或生态办每年一季度上报创建计划、第三季度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分局第四季度组织考核验收。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4-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指标(试行)2017年8月-24-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指标(试行)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指标(一)基本条件1.基础扎实。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方案,并组织实施。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
8、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2.生产发展。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晰。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及耕种,林地无滥砍、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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