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下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

庭审中心主义下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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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中心主义下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张义2012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该决定确立了庭审中心主义,基本确立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庭审中心原则的重要配套措施,一方面由于其立法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缺乏程序运行的具体操作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庭前会议制度早于庭审中心原则产生,因

2、此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及不明确的地方,笔者尝试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切入点去构建庭前会议制度,从而进一步实现庭审中心的目标。一、庭审中心主义的基本概念2013年10月,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有关文件提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而《决定》中对于庭审为中心表述为“9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

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从上述的文件中不难看出,庭审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庭审建构和展开,庭审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相对而言,侦查是为庭审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也就是说侦查、起诉都是围绕庭审进行,因此,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核心活动。二、庭前会议对于庭审的价值目标定位虽然《决定》已经确定了庭审中心主义,但庭审中心主义并不能孤立地存在,它必须与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就

4、现有的诉讼制度而言,有两大配套制度对于庭审中心主义的确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庭前会议制度,二是证据开示制度,在目前的诉讼制度当中,二制度可以统一到庭前会议制度当中。那么庭前会议对于实现庭审中心到底起到何种作用,即庭前会议对于庭审的价值目标应该如何定位,只有目标定位准确,才能带来方案设计的合理和可行,真正实现庭审为中心的目标。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的观点来看,庭前会议主要的功能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提高庭审效率,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以诉讼效率为主。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的价值目标定位应该是效率与程序公正并重,而不是简单的提高庭审

5、效率,其目标应当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及时处理和对辩护方提出的程序性要求的及时回应,实现控辩平衡,保证程序公正,主要的理由:91、庭前会议制度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衡,促进程序公正。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当中并未有专门的程序应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在程序方面存在异议,而在庭审中又过度强调事实的调查,从而忽略了在程序方面的问题,导致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无法与控方实现平等的对抗。因此庭前会议制度设计是应考虑实现被告人一方在程序性争议问题或保障其实现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请求,从而实现程序公正。2、保障被告

6、人一方的诉讼权利恰恰能够保障庭审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从实践上来看,很多重大案件因为庭审中程序性争议问题而影响案件审理,甚至出现较大的社会争议,原因都在于庭审之前对于被告人一方的程序性争议问题或诉求未予以关注或妥善解决,其只能通过法庭抗争的方式进行,因此在保障被告人一方的诉讼权利后方能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保障庭审不因程序性问题被打断。3、提高庭审效率并非是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但相对来讲,我国的庭审时间很短,效率很高,没必要通过专门设立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庭

7、审效率的提高应从整体上进行,通过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实际上现有庭审制度在对于重大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特别是不认罪的案件,辩护人的观点是否能够代表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共识得到执行都是存在疑问的,因此庭前会议起不到提高庭审效率的功能。三、现有庭前会议制度与庭审中心主义之间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笼统,对于其性质以及效力等实质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9且对于庭前会议价值目标定位的不准确,而在庭审中心主义确立之后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极大限制了庭前会议发挥其应有

8、的诉讼职能。主要问题是:1、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庭审前的准备性程序,是独立于庭审的程序亦或是庭审的组成部分,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按照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是在法庭上形成,如果庭前会议不是庭审的组成部分,那么对于证据是否违法、是否采信形成的共识或结论就失去意义,沦为鸡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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