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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一、增值税纳税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纳税人的分类1.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的纳税人,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2、额在80万元以下的。2.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消费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三)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
3、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作为投资;(7)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5.混合销售行为(1)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2)特征:一是在同一次交易中发生;二是涉及的是同一个纳税人;三是涉及的是同一个消费者;四是交易的内容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3)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
4、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6.兼营行为即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建筑业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比较共同点是都涉及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类业务。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在同一次销售业务中同时涉及且价款从同一个客户收取,难以分清。兼营行为是兼有两类义务,不在同一销售业务中发生,收取的款项可分别核算。7.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
5、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8)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单位以外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
6、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10)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11)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12)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应缴
7、纳增值税。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采用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征收率。(一)税率1.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17%。2.低税率:低税率为13%。适用于下列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产品;(6)音像制品;(7).电子出版物;(8)二甲醚;(9)食用盐;3.零税率出口的货物适用。不同与免税(免税仅是出口环节不征收,零税率还
8、要退税)。(二)征收率征收率为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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