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防治

论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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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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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近年来,媒体报道的重大司法腐败案件,如重庆法院执行窝案、最高院前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案、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汉振受贿案、辽宁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受贿案、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等等,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种“中国现象”,是中国式的“溃疡”、“病灶”。为什么国外的司法,尤其是作为典型的法治国家的司法腐败却没有成为一种现象?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又具有哪些特殊性?我们该如何去面对,如何去防范?一、我国司法腐败的内涵界定及表现形式(一)我国司法腐败的内涵界定

2、司法腐败虽然已经成为一个大家熟知的词语,但对于其准确含义,目前仍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取得广泛的共识。所谓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这里,腐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二是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把这两层含义适用和限定在法院的审判领域和检察院的检察领域就形成司法腐败。即司法腐败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私利从而损坏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而所谓的司法又包含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既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又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狭义

3、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就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来看,多出现在法院和法官审判领域,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司法腐败应界定在狭义的司法活动中。-12-(二)我国司法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大类:一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等,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相互串通进行权钱交易,又称办“金钱案”;二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经商办企业,搞有

4、偿服务和变相收费,如法院办律师事务所等;四是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不惜枉法裁判、公然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有意刁难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等。如果说司法腐败的前两种形式在世界各国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后两种形式则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司法腐败形式。二、司法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弗朗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这里的“判断”即法官的司法活动。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机关或许会制定不公正的法

5、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然而,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廉洁的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立法不公以及行政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都会得到相当的抑制和矫正。但是,假如司法制度与腐败结缘,情形便不堪设想。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假如司法体系不能对于矫正的正义有认真的作为,则分配的正义便会变得无甚意义[1]。-12-司法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司法权的行使不仅是依法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及公众昭示社会公平与正义准则的过程。公正的司法对社会公平与正义观念的形成及公民对国家法律、国家

6、制度产生坚定的信念起决定性影响。而司法腐败却使这一切遭受重创,它不仅扼杀了公民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而且使社会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和凝聚力,致使社会动荡。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言:“如果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2]”。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可见司法腐败已经妨害了我国“依法治

7、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必须予以彻底地清除。三、我国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及司法运作中的一些弊端与缺陷导致了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一)司法腐败的制度原因首先,司法权呈现的依附性是司法腐败产生的温床。-12-现行的司法体制,财力上受制于同级地方财政,决策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客观上导致了司法过程中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的产生。如此以来,司法权不仅依附于行政权也依附于

8、地方党委。这种司法权的依附性在客观上为个别腐败分子出于个人私利假借党和政府的名义,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司法独立被严重破坏,执法公正的灵魂被严重扭曲。其次,司法的行政化运作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受“行政化”影响,着眼于从上到下的控制与管理,法官执法常受内部“行政化”管理体制掣肘,形成了事实上的审判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院长,最后院长说了算的“行政首长专断制”。[3]这不仅违背了法官独立,挫伤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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