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711275
大小:99.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18
《为争骨灰子女同室相煎 法院判决“入土为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为争骨灰子女同室相煎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王老先生过世后,两任妻子的家人为争夺其骨灰闹得不可开交。这蕴含着对逝者哀思的念物该如何处置?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尊重“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将王老先生骨灰葬回烈士陵园。 “骨灰”被盗原是自家人 王老先生生前是经历过浴血奋战的革命前辈,战争年代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三个儿子,后妻子不幸病故,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李老太太结婚后又喜获三子一女,解放后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太都享受老干部待遇。1981年4月8日,王老先生过世,按规定骨灰被安葬在其战斗、工作过的某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多年
2、来,王老先生的亲属都一直去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祭祀、悼念。 2007年8月,王老先生长子病重在床,却有个未了的心愿,希望能够将已去世的父母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为了替父亲完成心愿,女儿王小燕未经原告李老太太及其子女的同意,采取欺骗公墓管理人员的手段,私自将王老先生的墓地挖掘,取走王老先生的骨灰盒。 争夺“骨灰”家人对簿公堂 李老太太及其儿女知道后,一下子失去了精神寄托,受到很大的打击。通过相关部门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将王老先生的骨灰安葬回陵园老干部公墓内,但均无效。无奈之下,李老太太只好诉至法院。李老太太及其儿女认为,逝者的骨灰蕴含者亲属巨大精神利益的一种特殊物,他们与逝者具有
3、最近的夫妻或直系亲属血缘关系,而王小燕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葬回革命烈士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查该案起诉材料后,决定立案审查。该案的问题在于,遗体不属财产范畴,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民法原理,遗体属于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不能抛弃。之所以有此三个特点是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护。 立足亲情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法院立足亲情,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作为王老先生的近亲属,有着血缘上的联系,历史上经
4、历过多种磨难,也曾有共同生活的美好情景。亲人平安、和睦,肯定是王老先生生前的最大心愿,如果其地下有知,可能最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因自己的安葬问题而同室相煎。另外,死者骨灰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维系着死者与其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在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其骨灰也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处分。 法院认为,王老先生去世后,其骨灰被安葬在烈士陵园内,是王老先生近亲属的共同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民间“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习惯。死者骨灰一经共同处分,除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或近亲属之间的协商一致,原则上应保持原状,任何人无权私自转移,这是社会普遍认知的标准
5、。王小燕私自转移王老先生的骨灰,违背了善良风俗习惯,漠视了王老先生的人身延续法益,既是对死者的不敬,也对原告构成了侵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方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返还烈士陵园。逾期不返还,则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5000元。 相关链接:殡葬管理条例4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
6、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7、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4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