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第3期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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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期1.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般纳税人购入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及时限问题、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和总分机构之间商品流转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等。例如:(1)一家从事货物销售的公司,现购买一台电视机用于会议室,这个电视机作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

2、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所以,您公司购买的电视机如果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混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是可以抵扣的。(2)增值

3、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有效凭据?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效凭据的。(3)某公司总分机构设在同一区县,总机构对分支机构货物的调拨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开具发票?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您公司的总分机构是在同一区县,所以其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发票。(4)某公司已于本月取得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但由于公司库存的票不够用,可否于下月购领发票后再开具负数发票及相应的蓝字发票?答:您好,您这种情况是可以下月领购发票后再开具负数发票及相应的蓝字发票的。(5)20

5、1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有何新规定?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

6、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企业所得税类。本月企业所得税问题集中在工资薪金扣除范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征管范围等,例如:(1)企业弥补上年亏损是否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

7、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的规定: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但该亏损是指上年度汇算清缴后

8、的亏损额。所以,您这种情况是不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2)某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一部分教师的工资由财政负担,该部分教师在学校任教期间取得课时补助等收入,学校的这部分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您好,如果您学校教师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那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不征税收入,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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