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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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理工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参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其存续期内,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学校校长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等财务工作,制订校内的财务政策、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规章制度等。第七条学院设立财务处,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

3、机构,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学校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学校财务实行审批制度,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学校重大开支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董事会审批。日常一般开支,由校长审批。  第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全面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

4、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学校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扶持和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

5、支平衡、统筹兼顾、节约高效、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学校的综合财力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行为。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校长主持预算的编制工作。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上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处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董事会和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

6、委托审计部门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但在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可以按照程序调整预算,并报董事会审批。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学院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第十九条学校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学校发展基金、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以及社会捐赠等。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所有资产,并按规定分清界限

7、,分别登记建账。  第二十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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