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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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培养合格大学生,特制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处分是指我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所给予的处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第五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三)违纪后不配合学校调查,态度蛮横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分院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可按期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

3、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不能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七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第八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之内办理手续并离校。第十条因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并负担医疗等费用。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

4、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骚扰事件的参与者,视其产生的后

6、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有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过失犯罪以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构成刑事

7、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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