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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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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违法不立案如何救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属于自诉型案件,亦即需要当事人自行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方能进入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中,起诉条件是指: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
2、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鉴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我国现阶段司法独立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前述条款基础上作出了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
3、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其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综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可归结为:①行政主体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实施的
4、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④不为法律特别规定或排除的行为。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相对成熟,但仍然有漏洞:首先,就民事诉讼而言,如果一审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也拒绝依法出具裁定,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诉权、进入审判程序;其次,就行政诉讼而言,如果一审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也拒绝依法出具裁定,当事人固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申诉,但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仍然是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立案,但遇上下级人民法院仍然“不立不裁”的违法情形,当事人难免要经过一番来
5、回反复的波折,进入司法程序遥遥无期。那么,当事人遇到法院不依法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将从立案监督的角度介绍一二。救济方式一: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规定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据此,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
6、,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近两年司法改革愈发严明,就北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情况而言,立案庭在接受公众前往立案的过程中须依法向立案人出具监督卡,其中会载明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救济方式二: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救济方式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
7、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恳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救济方式四: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
8、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救济方式五:举报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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