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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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北港股党群字[2006]1号综合办公室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港口发展。特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一、防治计划(一)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二)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做好警示标识及有关职业病内容公告的设置。(四)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五)购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七)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二、实施方案(一)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每年举行一次;设置公告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二)在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包括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作业场所内配置防护面具。(三)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

3、知被检者。(四)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附件:1、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3、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6年1月12日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北港股党群字[2006]1号综合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港作业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职业卫生

4、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第四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五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职业病治理危害费、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费、健康监护费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六条公司综合办、企划人劳部、安全技术部、物资物业部、港口建设部、石步岭作业区、海角作业区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职责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七条企

5、划人劳部、港口建设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确保项目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第八条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安全技术部需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十条物资物业部应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物资物业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

6、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并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实施。第三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企划人劳部及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如员工有异议,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险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

7、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综合办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名单,负责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和退休前的职业体检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使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十七条企划人劳部要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相

8、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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