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gzs贴吧agzs经验人等级教程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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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暨对策研究  一、执行难的原因  (一)内因:16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暨对策研究  一、执行难的原因  (一)内因:16  1、对执行工作性质认识不清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  形式与途径。因此,民事执行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整个法律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建立符合“公正与正义”主题的民事执行制度,必须认识正确执行工作的属性。从执行权性质分析来看,民事执行权是一种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从执行实施权来看,它一种单向行为,由执行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遵循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原则,体

2、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和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和效率。从这个角度看执行实施行为与行政行为类同,具有行政属性。执行裁判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对执行程序参与人请求或争执的事项做出的决定或裁判,在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在裁判过程中,执行法官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进行审查判断,目的在于对程序参与人的请求或异议事项做出裁判,确保国家公权力的正当运作。从这个角度看,执行裁判行为与审判行为类同,具有司法性质。但从执行裁判案件所占整个执行案件的比例来看很小,执行程序的行政性更重,具有行政权的基本属性,与立法、司法等其

3、他国家权力相比具有广泛性、主动性等特点。因此,执行权本身的属性就决定了整个执行行为的过程必须始终贯彻着国家的强制性,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权利人的私权,确保法律程序的安定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已有共识,但在司法界和权力高层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例如,我们之所以把“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就是要突出执行工作的行政属性,便于领导、协调和指挥执行工作,但名称虽然改了近八年,时至今日,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却还是老套路。16  2、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不善  由于我国法院是审执合一,执行工作由法院负责,因而,长期以来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也沿用审判体制的摸式,形成“执行工作

4、审判化管理”的现象。执行权的属性决定了执行工作的性质,要求将法官的审判工作同执行员执行工作区别开来,分别管理。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在《法院组织法》与《法官法》上,也没有对执行机构的名称、职责范围,以及执行员的法律地位、职责加以明确,但案件的执行工作却由人民法院担任,导致人民法院将两种不同职能,不同性质的工作混同管理,形成“审判员”即“执行员”或“法官”即“执行官”的错误观念,在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眼中法官和执行官一样被认为是文官,如执行员同法官一样,制式的法官制服改成了文官式的西服,配备枪支的权利也同法官一样同时被取消。这种理念与现行装备同执

5、行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职责,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活动极不协调,起不到强制执行的震慑力。同时,这种文官式的执行活动,很难使被执行人感受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精神压力,知情的群众也未必受到很好的法治教育,相反会产生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过如此的想法,从而丧失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动摇对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信任。  另外,我们法院相关决策部门对如何管理好执行工作,使其正常运行,也缺乏科学性,并不断给执行机构削足适履,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16  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违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从反映出来的案例来看,在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管理方

6、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据此,上级法院就决定将执行实施权中的评估、拍卖权拿到司法辅助部门——技术处,将案件执行款拿到财会室管理。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上管一级,直接由所在地区中院技术处行使,使司法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法律上的障碍,无法解决。但从另一角度看,这部分权力拿到司法辅助部门行使,这部分干部难道比执行干部素质高,真的不为“钱”所动?如果司法辅助部门再出了问题,我们该如何解释?这部分权力又将如何行使?再往那拿?  应该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权之一,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不容分割。一是从我国《民诉法》“执行措施”第二

7、百一十七条至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被执行人未按履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将执行权确定在法院的执行机构,都明确将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权确定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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