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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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14日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条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9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3、最低标准。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调解有关集体合同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

4、: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的休息休假等;9  (四)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的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录用、培训:包括录用职工备案审核、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

5、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保险救护办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八)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全同的期限为1至3年;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权利和义务。  职工与企业双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内容专项签订集体合同。9  第七条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协调稳定的工资关系。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6、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人,候补协商代表1至2人,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协商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有女职工的,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

7、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第十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询问和监督。9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  

8、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但同时应确定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四条经协商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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