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放鞭炮碰伤行人,判决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小孩放鞭炮碰伤行人,判决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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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放鞭炮碰伤行人,家长就应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取证比较困难,本律师先将现将相关案例复制如下,供大家探讨,以伸张正义和公平。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甘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王艳丽法定代理人王国玉委托代理人杨立春,委托代理人戴文章,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撼法定代理人白静原告王艳丽诉被告孙振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淑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初春红、窦玉珍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丽的法定代理人王国玉及委托代理人杨立春、戴文章、被告孙振撼、法定代理人自

2、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03.68元、护理费680.00元、交通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140,000.00元、伤残鉴定费1,800.00元、营养费640.00元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53,585.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证据一,医疗手册、住院记录、收费收据及结算单,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所花医疗费的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认为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证据二是王艳欣、袁月证人作证,证实原告受伤与被告有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认为原告的姐姐当

3、时说幸亏没崩到眼,要不就去找被告家大人,这说明不是被告给崩伤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工资证明,证明伤残补助参照当地的数额进行赔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认为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辅助检验单和新生入学单,证明辅助治疗及入学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认为无异议。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认定,该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具有证据的效力,法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证人证言的认定,对王艳欣的证人证言,符合法律有关证人出庭所应具备的相关规定,且该证人证言对事实经过能全面的陈述,故对该份证据法院予以采信。对袁月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不能完整的表述事实经

4、过及具体事项,不符合法律有关证人所具备的相关规定,故对该份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的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符合证据的相关属性,故对该证据法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的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符合证据的相关属性,故对该证据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只认为自己租房的房东可以证明,当时他在现场,他没有看见是谁放的炮,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8日(正月初三),原告王艳丽在其表姐王艳欣的带领下路过被告家附近时,被燃放的鞭炮崩伤右眼,当时被告租房的房东单长宏在现场,原告受伤后其表姐通知原告父亲王玉国和自己的朋友袁

5、月,因原告伤势比较严重,当地医院不能救治,原告父亲将其领至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原告自2009年1月29日至2月12曰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门诊治疗。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在被告处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形成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03.68元、护理费680元、交通费12元、伙食补助费150元、伤残赔偿金14,000.00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营养费640元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53,585.68元,庭审中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伤做法医鉴定。2009年6月4日大连市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09)中法鉴字

6、第4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系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晶体脱位,右眼虹膜根部离堕,查堕垫笪,目前构成七级伤残。用药基本对症,属合理。住院伙食费非属本所业务范围,住院9天治疗属合理。建议伤后至出院之日,予以适当营养补偿。建议休治4个月。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给付。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完结。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医疗手册、院记录、收费收据及结算单、证人证言、工资证明、辅助检验单和新生入学单、大连市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09)中法鉴字第4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

7、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受伤事实存在,应由谁承担责任是本案的矛盾焦点。从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加以印证,原告受伤有足够证据认证是被告所为,其理由是原告被崩伤当时,现场在被告家门外,其二当时现场有三人,即原告的表姐王艳欣及其朋友袁月和被告的房东单长宏,其中有二人可证是被告燃放鞭炮致原告受伤,被告对房东单长宏在现场也无异议。其三,被告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实是他人所为,房东单长宏没有到庭为被告作证。综上,法院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医院治疗记录和法医鉴定书及被告自认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为被告存有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给予相应的赔偿。现被告为未成年

8、人,被告父母对被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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