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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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探究【摘要】我国农业已进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阶段,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如何破解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加快其发展步伐,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性障碍发展路径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县域工业化、农民转型化趋势明显,客观上需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以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创造出新的制度供给。一、农民

2、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及现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业从业者在坚持不触动农民生产资料私人财产权和坚持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的基础上,由农民及利益相关各方将土地、资金、劳动、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以一定形式组合形成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经济组织。它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之上,对组织的管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实行民主管理。12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初始路径,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建立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取代传统人民公社体制。这一改革过程表现为:198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设想;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

3、改革传统人民公社体制,要“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1987年中央1号文件阐明了乡村合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资源开发;1991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93年,这项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被写进宪法。12我国农村曾长期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的农业合作化过程实质上被异化为非自愿原则的集体化过程,合作社自主权被弱化,在集体“统”的层面“吃大锅饭”现象严重,农民承受了公共决策的种种后果。家庭联产承包

4、、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然而,新体制在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同时,农业极小规模经营方式被固化,绝大部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也未能担负起“统”的职责,反倒出现了“分”得过散的状态,使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一直处于低层次相互适应的水平,导致农村经济增长总体上出现了前10年生产力水平快速上升、中间10年平稳上升、近些年徘徊的局面。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另一条路径,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由农民自发组建、在政府引导下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此后在全国迅速发展。2007年7月1日《农

5、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步入了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触动家庭经营体制,不影响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以农村生产要素为纽带,克服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统”的不足,又在“分”这一层次进一步激发出活力,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较好地解决了村级组织“统不了”、一家一户“办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问题,成为今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方向。12目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专业合作社。它是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和利用者,采取自愿联合、进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

6、组织。二是经营性专业协会。专业协会有“服务性”和“经营性”之分,服务性专业协会将逐步被规范为社团组织,经营性专业协会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三是社区合作社。主要指农村股份合作社,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股份合作社。四是经济联合体或生产组合。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临时性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能人领办型。指包括村干部、技术能手、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牵头,组织农民自发成立,形成统一的生产、加工、销售联合体,主要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公

7、司+协会+农户”。它依托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而兴办协会,以契约关系和利益为纽带,向农户提供良种、种苗、农资、技术、信息、销售等服务,农户按价格同盟向企业提供特定农产品,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济联合体或利益同盟。三是政府部门带动型,即“政府部门+协会+农户”。指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牵头兴办协会,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服务,一般是无偿服务,会员在协会指导下进行生产经营。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分析据农业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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