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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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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996年8月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水源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水源汇集区和太河水库及饮用水引水渠。太河水库水源汇集区为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区,包括博山区的石马、南博山、北博山、
2、源泉、池上五个镇和淄川区的口头、峨庄两个乡全境及博山区崮山镇、淄川区东坪、张庄、太河乡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地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博山区、淄川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太河水库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太河水库水源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植被、涵养水源、保护水质,并制定规划,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管理。 市及博山区、淄
3、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保护区内的乡村集体和个人,立足资源优势,广开渠道发展经济。对于涵养水源、植树造林工程等,应当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对于建设无污染性生产项目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太河水库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对污染水质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 对在太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6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按照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要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范
4、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八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太河水库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饮用水引水渠两侧向外各延伸十米的地域。 第九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太河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500米的地域。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庙前坡村、城子村、樵峪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大口头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
5、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西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第十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为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一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GB3838--88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地面水标准,并符合GB5749--85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Ⅲ类地面水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级及准保护区污水排放应当符合GB8978--88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6、第十二条6 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物品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未采取防溢防漏和防火防爆措施,运送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项目; (六)设置畜禽养殖场及在非指定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捕捞等渔业活动; (七)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八)旅游、水上训练、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游泳、钓鱼等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十三条
7、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三)向河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屠宰、饲养畜禽等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医疗污水、废弃物; (四)倾倒、坑埋含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残渣。 第十四条 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印染、练油、练焦、练硫碘、石棉加工、羽绒加工等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
8、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破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的活动。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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