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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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4-9-20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敖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测敖江的水质,审定敖江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2、,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罗源县、连江县人民政府和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划分如下: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

3、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加工畜牧业及机动船水上维修业等污染水源的活动。   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场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以及日溪桥至福州市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敌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第四条 一、二级保护区由所

4、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设置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污损。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4-9-20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敖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水

5、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测敖江的水质,审定敖江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罗源县、连江县人民政府和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划分如下: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6、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加工畜牧业及机动船水上维修业等污染水源的活动。   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场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以及日溪桥至福州市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敌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

7、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第四条 一、二级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设置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污损。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4-9-20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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