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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濮阳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许可办事事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濮阳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许可办事事项一、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许可二、办理主体:濮阳市粮食局三、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四、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申报条件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第六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与其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与其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和保管能力。五、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材料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二)资金证明;(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证明;(四)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证明。六、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流程申请申请地:所在县(区)粮食局。
3、申请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赁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申请方式:1、直接送达书面申请(本人或委托)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颁发、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确认具备收购条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粮食收购许可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告知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审查与决定经实地核查具备收购条件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不具备收购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4、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注:1.图示的“日”为工作日。2.承诺:自受理日10日内办结。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发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当场发给或补正后发给)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补正受理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不需要取得收购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正后5日内不作出决定的,从次日起即为受理七、办理地点:
5、濮阳市人民路112-3号212室八、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九、联系电话:0393-4415040十、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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