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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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信息来源: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8-08-0413:24:56浏览次数:290【打印此文】【关闭窗口】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

2、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过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开工前主动说明情况并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基础(地面以下)完工后一年内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

3、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35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也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责令改正后主动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5-4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及质监手续,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过责令改正后,仍不补建也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5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二、侵占人防

4、工程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

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警告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平方米、时间超过一个月;(2)侵占100至300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责令改正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6、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2)侵占300平方米以上、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300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2)侵占人防工程口部或风孔、竖井等关键部位,影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性质恶劣的;(3)侵占指挥工程或五级以上人防工程及侵占疏散干道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三、不按照国家规

7、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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