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盖单位公章从事犯罪活动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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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盖单位公章从事犯罪活动的民事责任承担徐瑞柏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28日,原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侨汇公司)总经理蒋景树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有900万元资金,即与社保中心财务处陈某某联系洽谈使用此款。因社保中心其他领导和民政厅主管领导坚持此款需存入银行,蒋景树便找到原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天山办事处(以下简称天山办事处)副主任张朝钧(1998年3月20日申请辞职,同年3月27日被银行开除公职),让其仍以原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到社保中心联系吸纳存款事宜。张朝钧遂持单位工作证并以天山办事处所给利率为9.22%,高出

2、银行同期利率4个百分点为条件提出揽储。社保中心经过考察后,同意将900万元款项存入天山办事处。同年4月3日,社保中心按照张朝钧的要求,扣除829800元利息,将未填写收款单位、票面金额为81702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张朝钧。张朝钧按照蒋景树的要求将该转账支票交给另案刑事被告人韩凯。在蒋景树的安排下,韩凯当即在乌鲁木齐市环宇信用社以侨汇公司的名义设立账户,将8170200元款项存入该账户,并据为己有。后蒋景树伙同张朝钧、韩凯伪造中国银行900万元进账单、定期存款证实书各一张,由张朝钧交给社保中心。经查,对于进账单上的“票据交换”印章,以及定期存款证实书上加盖的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黑龙江路分

3、理处公章的真伪问题。原审法院曾委托该院技术室进行鉴定,结论是:“票据交换”印文与天山办事处提供的“票据交换”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定期存款证实书上所盖“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印文与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部分特征相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曾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加盖在定期存款证实书上的“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黑龙江路分理处业务专用章”,中维文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倾向是同一印章所盖。案发后,张朝钧供述,存款证实书上的公章是其在天山办事处下属的黑龙江路分理处加盖的,是真实的,但加盖在存款证实书上的另两枚私章(指

4、出纳李明、复核王红)是韩凯私刻的。经查,黑龙江路分理处并没有李明、王红这两个人。原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据此认定蒋景树、张朝钧、韩凯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并判处蒋景树无期徒刑、张朝钧有期徒刑15年、韩凯有期徒刑6年;从韩凯处追缴的赃款70万元,海南马自达轿车一辆,发还社保中心。   社保中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新疆中行)给付存款900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遂追加侨汇公司为第三人,判令侨汇公司向社保中心偿付8170200元及利息,并同时驳回社保中心对新疆中行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社保中心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遂裁定撤销原

5、判,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社保中心的起诉;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社保中心不服上述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判决以及二审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作出(2002)新民二初字第48号重审判决:维持该院(1999)新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即一、侨汇公司向社保中心返还81702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社保中心对新疆中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6576元,鉴定费300元,公告费650元,证据保全费100元,财产

6、保全费30040元,共计87666元,由侨汇公司承担。   社保中心不服上述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侨汇公司向社保中心返还人民币81702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新疆中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即在侨汇公司不能偿还本息时在50%的范围内向社保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共计87666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576元,由社保中心承担28288元,新疆中行承担28288元。 [评析]         首先,关于程序问题。社保

7、中心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社保中心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判决驳回社保中心对新疆中行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这里存在两个错误:一是判决驳回社保中心的起诉,属于常识性错误。民事判决系针对实体权利而言,民事裁定系针对程序权利而言。即使要驳回社保中心的起诉,也只能用裁定的形式,而不是判决的形式。实际上,本案不应当从程序上驳回社保中心对新疆中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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