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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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内容提要]:判例法与成文法呈现了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已经在这种大环境下逐步的深入。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具有合理性,   而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学者们呼吁多年,地方法院的一些改革也已经表明引入判例制度是一种趋势,任何否定建立判例制度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本文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巨肩上就判例法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否可行再作一番思考,以求为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建立添一瓦。   [关键词]:司法;判例;制度   引言   判例制度从传统的观点来看,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专利。在理论

2、上,它也被构建成一种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相对立的司法制度,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发展,日益呈现彼此接近和融合的趋势。判例和制定法已经不是区分两大法系的主要标志,而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美国法社会学家马克·格兰特把判例法的作用作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原则。这种趋势也波及到中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前几年,被媒体报道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天津市高院在这方面已作了初步的尝试,他们为了确保真正的司法公正,仿效英美“先例”判决制度,将经过确定的司法判例编成册,并发给审判委员会,各个庭作为审判凭例。理论界对这一老问题又掀起了

3、激烈的大讨论,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给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带来了更深刻的启发,“先例制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的判案过程中自动形成”[②],判例制度在中国是值得借鉴的。   一、中国司法借鉴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法律推理方法,实现法律推理的多元化   按照逻辑学上的观点,推理一般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辨证推理三种。法律推理和一般推理相比,在价值、受法律约束程度和实践性方面有自己的特点[③],但是其原理是相似的,演绎推理是从一个共同的概念联系着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出另一个性质的判

4、断(结论)。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正好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法官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的事实同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辨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目前我们国家法律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同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相结合的演绎推理,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这是在目前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情形下的主要

5、法律推理方法。这种推理方法固然没有什么毛病,但是它在推理前必须具备两个确定的大、小前提,如果两个前提不确定,在法律上讲就是适用法律不确定,事实的认定也不确定,或者是两者的联系上发生矛盾,那么演绎推理就无法进行。这也就是目前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那么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的归纳推理和辨证推理所具有的特点,正好可以弥补演绎推理之不足,解决目前法院重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轻归纳、辨证推理的矛盾,实现法律推理的多元化。   (二)弥补制定法之缺陷,健全法制   诚然,相对于判例法,制定法有它自身的优点,如统一和集中,明确、稳定,便

6、于理解与适用等。但是,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制定法的是在对现有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再加上有限的预期而制定出来的。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变动不居的,尤其在现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各种变化难以预料,再优秀的制定法既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细节,也不可能自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制定法是不可避免会存在“死角”和“空白”的。第二,制定法是抽象的。法官在执行抽象的制定法时,对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的理解、对当事人责任的衡量等方面,往往要受到自身文化素质和司法环境的影响。这就使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里或不同法官手中得出不同,甚

7、至相去甚远的结论。这种司法不一损坏了司法的形象和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第三,制定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在碰到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时,法官有时会发现刻板地依从制定法的表面文字规定会导致对个案的处理显失公正,明显违背制定法的原则与精神。因此,面临遵从法律与个案公正的矛盾。第四,制定法割裂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联系.极大地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容易导致法官成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第五,立法者担负制定法律的、规范社会行为的重任,但是我国的立法状况却不太尽人意。体制不完备,机制转换慢,适时性差,反应力不强,立法技术不高

8、。因此,立法常脱离社会,法条与案件的耦合程度低,疑案迭生。   (三)补救司法解释之不足,完善法律解释制度   法律解释有“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之分,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这里采用蒋集跃、杨永华的“抽象解释法律解释”和“具体法律解释”的概念[④]。简言之,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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