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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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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学院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系(教研室、工作室)是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开展教学、科研与创作工作的基层组织,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是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学、科研与创作活动的组织者,为加强全校基层教学、科研与创作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二条、热爱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了解高等教育基本理论和教学规律,熟悉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第三条、办事认真,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第四条、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
2、技术职称。第三章职责与范围第五条、教学管理1、制订本系(教研室、工作室)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划与措施;2、定期召开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会议,研讨教学活动(每学期至少4次);3、制订每学期的课程开设计划;4、组织开展各类教学检查;5、统计、上报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教学工作量。第六条、科研、创作管理1、组织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申报各类科研、创作项目;2、组织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参加各类学术、创作活动;3、参与本单位学科建设方面的活动;4、统计、上报本系(
3、教研室、工作室)教师科研、创作工作量。第七条、其它工作1、制订系(教研室、工作室)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2、制订并实施本系(教研室、工作室)对外交流计划;3、完成本单位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属于兼职教学管理岗位,其行政上受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第九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的聘任与调整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第十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兼职工作量的计算,按南艺院发[2000]3号文件执行,所需经费在各教学单位经费中列支。第十
4、一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每学年考核一次,分为称职与不称职两档。考核不称职者不得再担任此职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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