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4)市妇幼保健院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问题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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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妇幼发〔2012〕14号签发人:王丽华     市妇幼保健院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活动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卫生系统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医,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集中开展落实《若干规定》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的精神。现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全会精神,以

2、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深入学习和领会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要求和卫生部《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廉政分险防控工作和效能风暴行动,集中清理我院领导干部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我院特点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促进我院领导干部职工廉洁从医、规范用权,进一步增强我院的社会公信力,深入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长

3、效机制,为深化医改,促进我院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在活动中要加强对《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活动的领导工作,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医,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我院成立了《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活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王丽华院长     副组长:刘军党支部书记   王金萍副院长   成员:黄万兵高翠玲王晶莹彭坤崔金艳 强蕊张建华蔺爱萍袁建萍辛春

4、燕 杜娟王晓平薛卫霞张伟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袁建萍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确保《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活动扎实有序开展。院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在活动中要加强对《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协助做好活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专项活动对象  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四、专项活动内容 宣传学习《若干规定》,对照《若干规定》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领导干部中当前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抓好有关规章

5、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贯彻落实。  (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       2、《若干规定》中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领导干部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  (二)重点

6、落实以下制度  1、离退休后从业回避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重大资金拨付等

7、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评审评估、考核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4)与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 (5)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五、专项活动实施步骤 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活动为期半年,于2012年年底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16日至7月24日)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召开了《若干规定》活动动员会,成立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8、初步拟定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科室要及时传达全院动员大会精神,对开展活动进行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明确了活动对象,对活动对象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查找问题阶段(2012年7月25日至8月30日)  1、组织领导干部填报《全省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于8月10日前收齐报送)市卫生局党委办公室。   2、     全院领导干部对照《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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