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602952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8
《关于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徐焕茹(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惠州516001)[摘要]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应明确图书馆法律地位、反映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明晰读者权利以及规定建立数字图书馆。[关键词]图书馆立法难点研究我国正在进行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学界倾向于如下立法思路:先制定图书馆基本法,然后再制定下一位阶的专门立法。多年以来,图书馆学界和法学界对图书馆立法所涉及的难点、焦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许多成果。但对相关的问题的探讨仍有继续深化的必要。为此,笔者拟就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一、关于图书馆的法律地位问题6关于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徐焕茹(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惠州5
2、16001)[摘要]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应明确图书馆法律地位、反映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明晰读者权利以及规定建立数字图书馆。[关键词]图书馆立法难点研究我国正在进行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学界倾向于如下立法思路:先制定图书馆基本法,然后再制定下一位阶的专门立法。多年以来,图书馆学界和法学界对图书馆立法所涉及的难点、焦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许多成果。但对相关的问题的探讨仍有继续深化的必要。为此,笔者拟就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一、关于图书馆的法律地位问题6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是规范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法,其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包括各级各类图书馆。从目前的图书馆类别来看主要有公共图书
3、馆、教育机构的图书馆、科研机构的图书馆以及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图书馆。由于教育机构的图书馆、科研机构的图书馆以及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图书馆是隶属于法人单位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研究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主要是以公共图书馆为对象的。以往人们在论述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往往是阐述其职能和作用,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界定。我认为,从法律上讲,公共图书馆首先是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公共图书馆属于从事文化活
4、动的事业单位。其次,公共图书馆是事业单位法人,所谓法人是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有: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业单
5、位法人的条件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具体化。公共图书馆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是一个不容争议的法律规定。但问题是为了加强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图书馆经费的投入应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有一定比例的增加,如同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一样。因此,笔者认为在图书馆法中应规定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最后必须说明的是公共图书馆是履行社会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益性、无偿性是图书馆的本质特征。公益性是由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文化、教育、基础研究等。为了保证
6、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为了全民族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国家设立或利用国有资产设立图书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将来可能会出现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图书馆。但无论何人设立,也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不能改变图书馆的公益性和无偿性。二、关于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和图书馆法律体系问题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即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图书馆法所调整的是图书馆设立、变更、运行以及终止的过程中与其他法律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如图书馆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图书馆与图书馆的关系等等。其中既有财产关
7、系、又有行政关系。与此相对应,图书馆法律规范既有行政法规范,又有民法规范。当然图书馆法律规范主要是指与图书馆法律关系有关的特有规范体系。图书馆法律体系是指图书馆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系统。该系统由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对象侧重点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根据我国《立法法》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图书馆法律体系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方面调整与图书馆有关的社会关系,保障我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