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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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情:A公司(中方)与B公司(外方)签定了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投资建设合作经营企业华强电子公司,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为70%,即140万美元,外方30%,即60万美元.中方的投资方式为场地使用权,货币,设备,外方的投资方式为货币,专有技术,设备.合同还规定,合作企业引进的全套设备由外方负责办理.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采用产品分成形式,中方为71%,外方为29%.合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外方由境外名义汇出30万美元.合作经营期限内,由于外方所提供的专有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致

2、使产品质量不佳,销路不畅,企业出现亏损.合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此后外方未经合作他方同意,竟与美国某公司签定了转让其在华强公司权利义务的合同.中方表示反对,但外方不予理睬.中方依合作合同向贸促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查明,外方引进的全套设备价格实际为60万美元,外方报价太高,外方提供的专有技术无法达到合同确定的技术标准.知识点:1、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有三种,即合营企业、特许协议和BOT投资方式,由于东道国投资政策的限制,合营企业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合营企业分为两种,一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二是契约式合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

3、,按照约定和法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并依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分享利润、承担亏损的企业,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3、外国投资的资本构成,是指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一般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也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财产。问题:1、本案中,外方与美国某公司签定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合作各方的投资形式有那些?3、契约式合营企业与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区别?答案:1、外方与美国

4、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转让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2、中方A公司的投资形式有场地使用权,货币,设备;外方B公司的投资形式有货币,专有技术,设备。3、契约式合营企业与股权式合营企业的最大区别就是,契约式合营企业的投资者不是比选招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而是根据合营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名称:“波普与塔波特公司(ope&Talbot,nc.)诉加拿大政府案”(简称“波普与塔波

5、特公司案”)案情:波普与塔波特公司系美国的一家木材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3月对加拿大政府提出求偿要求,指控加拿大政府关于软木出口配额的分配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ATA)第1102条(国民待遇)、第1105条(最低待遇标准)、第1106条(履行要求)以及第111012条(征收)的规定。仲裁庭认为,NAFTA“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权利是“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之外的权利,不受“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的限制;国际法的限制会使外国投资者获得低于国内投资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显然,依据该案仲裁庭的解释,NAFTA规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在“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

6、”的基础上再“添加的”,是不受“国际法”限制的。这种解释使公平与公正待遇更为宽泛了。知识点:1、国际投资的国际保护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3、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问题:1、NAFTA是什么性质?2、NAFTA对投资准入与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案:1、NAFTA全称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区域性投资条约。2、在投资准入上,它要求给与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禁止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头则施加各种履行要求,禁止各成员国以外资满足某些履行要求作为获得某些优惠的条件的做法。在投资待遇的所有方面,它要求给与外国投资以“公平、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保障”,在国民待遇和最

7、惠国待遇标准中,以待遇最高者为准。三、名称:“梅耶公司(S.D.Myers)诉加拿大政府案”(简称“梅耶公司案”)案情:梅耶公司是一家处理有害废物的美国公司。为补充废物来源,该公司游说美国环保局以获取许可与徐其从加拿大进口一种被称之为PCB的有害废物。1995年加拿大环境部长发布一项临时禁令,禁止PCB从加拿大出口到美国。美国的梅耶公司于1998年10月对加拿大政府提起了2亿美元的求偿要求,梅耶公司声称,该禁令违反了NAFTA第1102条(国民待遇)、第1105条(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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