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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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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调查思考内容提要:近年来,为解决或缓解案件数量与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各基层法院对一审案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简易化"措施,但由于我国对简易程序立法模式的原则化和粗放化,司法解释既多又杂,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任意性、随意性。如何改变目前这种较混乱的现状,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从既提高效率又兼顾公正的目的出发,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重新审视和检讨,并对简易程序的改革方向、适用范围、结构设立、程序选择以及简化诉讼程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浅见。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若干问题调查思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
2、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商事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1]。近年来,各基层法院为解决或者缓解案件数量与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民事案件采取了许多"简易化"或"扩大化"措施,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实现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无易起到了臣大的促进作用,并业已成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选择。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提高效率的价值导向下,由于简易程序立法模式的原则化和粗放化,司法解释既多又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作法不尽一致,特别是
3、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表现出任意性、随意性,出现较为混乱的现状。由此,作者拟结合审判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重新审视和检讨,并在此基础上就民事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立法完善问题谈一点浅见。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般趋势,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事诉讼法"两便原则"的集中体现。据调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显示,2002年该院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58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013件,占结案总数的63.8%,适用普通程序审结576件,占结案总数的36.2%;2003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551件,其
4、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051件,占结案总数的67.8%,适用普通程序审结500件,占结案总数的32.2%;2004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47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041件,占结案总数的70.6%,适用普通程序审结43103件,占结案总数的29.4%;2005年元至8月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74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526件,占结案总数的71%,适用普通程序审结215件,占结案总数的29.1%。我们从以上的数据来看,在该院一审民事案件在逐年减少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出现一个逐年增多的趋势。在这里应当说明的是,该院这三年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1724件中有50%左右是受限于审限三个月
5、的规定而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排除这个因素,该院三年多来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占结案总数的比例在85%左右。据了解,相邻几个基层法院的情况略低于这个比例,但也都在80%以上。有的为提高审判效率,有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审理一审案件,99%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不超过20%。另据报载,2004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300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年审结3.5万起案件,在离市区较远的密云县人民法院,去年69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结案10023件。从北京市整体来看,1993年,北京市法院一年审判案件7万件,到2004年已经突破30万件。一线法官的年均审案数由31件增加到167件。而
6、这11年来,全市法官数量只增加了99名。又比如,2005年1月至7月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的立案数已经达到31000件。该院有177名法官,平均每个法官每天审案6至8件,有的法官甚至达到10件。据介绍,该院面对这种收案数量"井喷"式的增长现象,除了内部"挖潜"外,目前又实行了三步棋:法官助理可以在庭前准备阶段进行调解的制度、聘任特约调解员制度和律师和解制度。这三步棋迅速有效,立竿见影,使法院处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加丰富。法庭上,不少当事人在很短的时间里相峙而进,相拥而出[2]。这种利用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机制为我们真正解决我国局部地区出现的"诉讼爆炸"难题提供了好的范例,也为我们对民事简易程序
7、的立法完善和改革注入了新的理念和活力。二、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弊病通过对近年来基层法院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检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和弊病:10(一)、立法内容上的粗简稀缺性和司法解释的位价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盲目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其他法律相似,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和技术。迄今为止,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条文共5条(现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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