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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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李利威摘要:《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由于国家尚未对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出台配套的税收政策,导致对该款项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颇多争议,本文在对与竞业限制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关键词: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不竞争款项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竞业限制”这个学术词汇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众多企业也开始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增加竞业禁止条款或者额外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对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至今未见明确官方文件出台,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困惑的问题,

2、笔者就此问题对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以求抛砖引玉。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出台背景竞业限制,又被称为竞业禁止、竞业避让等,是指某些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业相竞争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限制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禁止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是指依据当事方双方的约定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义务。按约定期间不同,约定竞业限制又可划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前者是指约定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后者指职员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约定在职竞业限制问题

3、争议较少,本文只探讨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而约定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要求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劳动者自由、自主择业的权利。一方面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首次对竞业限制进行了规范,肯定了用人单位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该法中引入了“

4、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即用人单位如与离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以此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至此,备受争议的离职员工竞业限制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几种观点评析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国家并未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确,因此导致了不同的理解。现笔者将收集的观点整理归纳如下:第一种观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应以《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

5、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作为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缴纳个税的依据。【评析】至今为止,“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尚处于法律适用真空地带。笔者认为,对税收处理的盲点事项,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参照与此款项立法精神最为相近款项的税收政策来处理。在上述两种观点中,一种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不竞争款项”,以“偶然所得”计征个税;一种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归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那么“不竞争款项”和“解除劳动关

6、系经济补偿收入”哪个与“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更具税收同质性?笔者试论之如下:一、“不竞争款项”和“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财税[2007]102号文件,“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由此可见,“不竞争款项”和“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确有相通之处,即取得款项方均负有不从事有关竞争业务的义务。但仔细研读,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7、存在区别如下:1、取得者和支付者不同。“不竞争款项”的取得者是出售资产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支付者是购买资产的企业。“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取得者是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离职劳动者,支付者是欲通过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2、款项的产生基础不同。“不竞争款项”衍生于资产购买交易行为,具有股东投资所得的性质。“离职竞业补偿金”则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劳动所得的延续。3、法律对款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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