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ID:12596735

大小:113.50 KB

页数:55页

时间:2018-07-18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_第1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_第2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_第3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_第4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第四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第五条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

2、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室、储藏室、报检室、值班室等。第六条专业技术用房是指-55-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实施检验、检疫、鉴定、医学留验、预防接种、检疫处理的实验室、化验室、留验隔离室、预防接种室、截留物品室、药品器械存储室、本底媒介存放室、检疫犬圈养室及训养场地等。第七条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申报、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的工作场所。第八条检疫处理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热处理、熏蒸、消毒、销毁等措施的工作场所。第九条口岸检

3、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负责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第二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55-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

4、口岸开放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第十四条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货物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旅客流量。第十五条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出口岸并须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须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第十六条口

5、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加以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0人的,以10人核算。第十七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加以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55-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1、2、3、4。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

6、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第十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第二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55-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

7、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同时将预验收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验收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

8、收纪要。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