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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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沪宝规土(2015)出让合同第4号(1.0版)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16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45号邮政编码:201900电话:56109298传真:56102378受让人:上海培通机械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春栋;出资比例:100%;注册地址:宝山区月罗路1258号;通讯地址:宝山区月罗路1258号;邮政编码:201908;电话:18930535292;传真:

2、6686335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账号:31001617623050001900。16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

3、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311285956435801,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伍仟零壹拾點玖平方米(小写15010.9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伍仟零壹拾點玖平方米(小写15010.90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11007街道0005街坊P1宗地_。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四至范围东至农田,四至范围西至罗宁路,四至范围南至农田,四至范围北至俞家潮塘;出让宗地的平

4、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米为上界限,以米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3月27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净地。第七条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本合同项下

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20年,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玖拾壹万元(小写129100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16捌佰陆拾元肆分(小写860.04元)。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20.00%,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

6、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即年月日之内。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即年月日之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

7、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余额利息。第十三条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60%,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经认定,

8、受让人按时开工的,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开工认定后10工作日内,即2015年10月16日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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