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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定义及经营范围刍议 2010-02-2309:27:41
2、文章来源:中国典当联盟网-江苏金腾典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平法务总监徐步芳 阅读次数:283次中国典当自1987年复出以来,伴随着行业的发展,学术界、政府监管部门及业内自身对典当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现有法律也未对“典当”作出明确的定义,客观上影响了典当行业的发展,使整个行业在十字路口徘徊。本文试就“典当”的定义及与此相关的经营范围作初步探讨。一、古今“典当”的雷同与区别136中国典当萌芽于西汉时期,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大唐五代,立行于南北两朝,兴盛于明清两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已绵延数千年。纵观
3、典当业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典当产生并适应于当时的封建农业经济,之所以衰落于清末民初,除社会动荡外,一个最根本原因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开始,在现代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挤压下,传统的典当业墨守成规,未能及时转变经营模式以适应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视典当行为封建剥削残渣余孽而予以限制直至全面禁止,直至改革开放后得以重出。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从而以事实证明,典当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典当业的性质、特点、功能和作用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回顾数千年的典当史,寻觅分析古今“典当”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对我们正确认识“典当”具有重要意义。古今典当的
4、共同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典当行机构是一种以金融活动为本的金融经营机构,从事的是金融借贷行为,属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业性设施;第二,典当行从事的借贷行为都建立在取得动产与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上,以物作为放贷的前提,并赖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第三,典当行自身资金的有限性,所贷资金的短期性及当物保管的责任性决定了典当行经营过程中的高成本,由此决定了典当借贷是一种费率较高的融资;第四,典当机构均处于非主导地位,在金融市场中拾遗补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调剂资金缓急余缺,这一功能至今难以为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136古今典当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点,主要表现为:第一,服务对象不同,古之典当与当初的封建
5、农业经济相适应,服务对象主要是平民百姓。而现代典当与现代经济相适应,除秉承传统典当为百姓个人服务外,在放贷金额的总量比例上,主要以中小、微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第二,古之典当既指典当行为,也指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机构,“典”与“当”分别具有较明确的定义且为社会及朝廷接受认可。现代典当在此则存在诸多复杂之点,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典”和“当”作出明确定义,2007年10月生效实施的《物权法》并未将“典权”或“典当权”列入物权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典权”或“典当权”至少目前不被承认为物权,在司法实践中仅作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对待,而《典当管理办法》在无上位法对“典当”下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只能
6、对典当作如下描述: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一描述与其说是典当的定义,如果把该段文字中“当户”、“当物”、“当金”抽掉,不如说是向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过程。因此,何谓典当行为,找寻不到法律根据。第三,古之典当,建立在当物流质基础之上,“绝当”、“绝卖”概念明确,到期不赎,所“典”或“当”之物归当铺或承典人所有,此可谓古之典当之特色。而现代典当虽有“绝当”一说,除3万元以下小额质物外,法律禁止流质于质权人或抵押权人,“绝当”徒有
7、虚名,即使是允许小额流质,也是借助“人们的交易习惯”作为法律依据而勉强成立。136二、现代典当需要赋予“典当”以新的定义多年来,业内人士殚精竭虑,费尽心机的对“典”和“当”说文解字,企图从中找出与现代法律制度相匹配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出于对行业的关心热爱,这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之典当是封建农业经济的产物,并与该经济形态相适应,万物皆有生有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搜肠刮肚地去寻找古之典当的所谓特点作为现代典当应该享受某种特殊政策或特殊照顾的理由。例如《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这些国家基本法明令禁止担保物流质,如果我们坚持将古之典当物流质作为特点、甚至优点来纳入现代典当
8、经营活动并发扬光大,这就如我们祖先发明了火药就认为它当初如何伟大而硬要把当初的火药来制作现代的炮弹一样愚蠢可笑。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吸取清末民初典当业衰落的教训,着力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经营模式,才是延续行业生命、浴火重生的正确之道。136给“典”和“当”下定义,不是我们的事,甚至于也不是国务院的事。但现代典当业迫切需要赋予“典当”以明确定义,与其头撞南山,不如另辟蹊径,“典当”不过是名称而已,不用典当又如何。当然,并不是说抛弃“典当”这二个字,而是说我们将典当明确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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