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专利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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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6773号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二丁目4番1号。法定代表人草间三郎、丹羽宪夫、花冈清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黄埔区花果山241号5A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金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帅,广东优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

2、区西坝河中里34号。法定代表人陈荣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智光,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文化部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南红门胡同13号。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被告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普公司)、北京市朝阳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商业大楼)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9日、200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刘永全,被告麦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帅,被告朝阳商业大楼的委

3、托代理人孟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一项名称为“用于喷墨记录装置的墨盒”的发明专利(专利号01143328.0)的专利权人。200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麦普公司生产、销售,被告朝阳商业大楼销售的21种型号的MIPO牌墨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麦普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01143328.0发明专利权的21种型号的MIPO牌墨盒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被告

4、朝阳商业大楼停止销售21种型号的侵权墨盒产品;3、被告麦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的律师费)10万元人民币;4、被告麦普公司承担原告付出的调查取证费3343元人民币和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麦普公司辩称:原告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应为无效专利,我公司已经针对涉案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故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涉案专利于2005年4月27日才获得授权,而我公司于2005年3月已经停止了生产销售,故我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未侵犯

5、原告专利权。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调查取证费及诉讼费应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朝阳商业大楼辩称:我公司不知道销售的墨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我公司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0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用于喷墨记录装置的墨盒”的发明专利,2005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1143328.0。现该专利为有效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1、2的内容为:1、一种用于有记录头的

6、喷墨记录装置的墨盒,包括:一容器,该容器包含:一下部油墨室;一上部油墨室;一用来供应油墨到该记录头的油墨供给口;一将该下部油墨室与该上部油墨室连通起来的油墨抽吸通道,与油墨流经该油墨抽吸通道的方向相关地,该下部油墨室位于该上部油墨室的上游;一连通该上部油墨室和该油墨供给口的油墨流动通道;一与该下部油墨室和大气相通的空气交换部分;和一设置在该容器内并布置在该油墨流动通道内的具有一薄膜的差压阀。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负压发生机构包括具有一薄膜的差压阀。原告请求以权利要求2作为本案主

7、张权利的依据。18麦普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子元件及电脑配件、电脑软、硬件研究、开发,电脑网络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2006年10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喜在朝阳商业大楼购买了MP0321、MP322、MP0323、MP0324、MP0331、MP0332、MP0333、MP0334、MPO335、MPO336、MP0341、MP0342、MP0343、MP0344、MP0345、MP0346

8、、MP0347、MP0348、MP0422、MP0423、MP0424等21个型号的墨盒各二个。朝阳商业大楼分别开具了No22184912、No22187073、No22187542的《北京市朝阳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1518元、1454.40元、1580元。就上述21个型号的墨盒产品,公证处每个型号封存了一个,原告取走了另一个。就以上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了(2006)京证经字第25287号公证书。本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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