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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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三章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第四章  地震灾害损失计算和评估第五章  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第六章  震灾评估报告第一章  总  则1.1为加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以下简称震灾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震灾评估方法和程序,统一评估标准,制定本规定。1.2凡进行震灾评估,并将结果向省级以上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上报,均应遵照本规定。1.3震灾评估由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派的地震现场评估工作组进行,评估组成员应由评估工

2、作经验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组成,并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1.4地震灾害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1.5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其场地灾害、次生灾害造成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其折算价值以整修、恢复重建或重置所需费用来表示。它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1.6地震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地震使建筑、

3、设施功能失效及对正常社会生活的干扰引起的非实物经济损失,如:因地震灾害造成的企业停产、减产、搬迁和地价变动,金融、产品与商品流通呆滞等引起的经济损失。1.7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是指各级政府在地震灾区为救灾投入的费用、如:人员、物资和运输费用,医疗环境消毒、丧葬费,废墟拆迁及人员暂住搬迁费等。1.8人员伤亡只统计人数。1.9经济损失按当时市场价以人民币计算,并同时给出按统计不变价折算结果,或同时给出经济损失占灾区所在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1.10评估工作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初评估,第二步是总评估。1.1

4、1军事设施和禁区另行评估。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2.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立即指派震灾评估组进入地震现场工作。2.2评估组进入地震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灾情,确定地震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地区(即极灾区)和确定评估灾区范围。评估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是指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破坏地区(不包括对社会经济无影响的地质灾害地区)。评估组可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准备评估所需基础资料,收集、了解灾区城市规模,城镇分布、房屋建筑类型、生命线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规模和分布、灾区支柱产业等。2.3根据房屋建

5、筑的破坏情况,评估组在极灾区选取破坏典型的街区或村庄,根据附录一,划定被调查房屋建筑的类型;参照附录二,针对每种结构类型的房屋建筑统一各破坏等级的具体标准;房屋建筑的破坏等级以栋为单元评定。2.4根据破坏分布情况和城市、农村特点,交灾区分为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灾区中的城市称为城市评估区,每座城市均为一个城市评估区,其余的地区统称为农村评估区。在破坏连续分布的灾区范围之外的破坏异常区、点单独评估。2.5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分别计算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各类建筑结构不同破坏等级的破坏比、单位面积室内财产

6、损失,并选定相应的损失比。2.6核实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计算房屋建筑结构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室内、外财产损失。2.7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类生命线工程结构、其他各类工程结构和设施、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2.8评定地震救灾直接投入费用。2.9评定地震间接经济损失。2.10汇总地震人员伤亡数目。2.11填写各种表格,绘制图件,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第三章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3.1调查一般规定3.1.1现场调查是震灾评估的基础,采用抽样调查或逐个调查方法进行。3.1.2调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根据地震台网测定参数估

7、计,电话收集,航空照片识别,实地调查了解等多种手段了解灾情,确定极灾区及灾区范围。(Ⅵ度外边界线)(二)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分别调查。(三)采用抽样调查时,抽样点的分布对农村评估区应覆盖整个灾区,对城市评估区能覆盖城区和所有结构类型,并考虑因场地影响等造成破坏严重与轻微的地区。根据破坏分布的实际情况选取抽样点,原则上抽样点由极灾区区中心沿灾范围两主轴的四个半轴向外辐射。(四)农村评估区以自然村抽样点,6级以下地震,抽样点数应不少于24个;6~7级地震,抽样点数应不少于32个;7级以上地震,抽样点应不少于

8、48个。每个评估子区内抽样点应不少于12个。(五)在城市评估区,抽样点应选在房屋建筑集中的街区,每个抽样点的覆盖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公里。(六)在每个城市评估区,所有抽样点的房屋面积总和不得小于该城市评估区房屋总面积的10%。(七)无论在农村评估区或城市评估区,抽样点内的建筑原则上应全部调查,因故不能全部调查时,应沿抽样点区域的两个主轴逐个调查,每个抽样点调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抽样点房屋建筑总面积的60%。3.1.3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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