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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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已经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为规范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以下简称养老(助残)券)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一、

2、印制养老(助残)券由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根据全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需求量提出印制方案,由政府公开招标印制,由市老龄办和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监制。二、样式养老(助残)券正面分为正券和副券。正券印有“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年月、区县编码(使用区县名称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标注,如东城为:DC)、编号、二维条码、盲文,面值1元的为颐和园佛香阁图案、面值2元的为天安门图案、面值5元的为故宫角楼图案、面值10元的为华表图案、面值20元的为长城图案。正券和副券之间印有“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骑缝荧光防伪章。副券印有“副券

3、”、面值、年月、区县编码、编号。背面印有使用须知和“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荧光防伪章。底色分为粉色和蓝色两种,粉色为老年人专用券、蓝色为残疾人专用券。三、发放(一)政府每月为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符合条件的市民,提前一个月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人员,在户籍地申请的80岁以上老年人须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申请的须提交未在户籍地申领养老(助残)券的证明。入住福利机构的,该福利机构所在地视为其居住地,由该地居(村)委会办理有关手续)。区县

4、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并于批准之日起开始发放养老(助残)券。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由区县制定。(二)主管部门应以季度为单位,在每季度末发放下季度的养老(助残)券。(三)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残联负责向本级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员名单,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和结算工作。四、使用(一)养老(助残)券用于在全市居家养老(助残)签约服务单位和指定服务单位购买服务,经区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支付家庭保姆费用,不得购物或兑换现金。(二)签约服务单位指与各

5、级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服务的单位;指定服务单位包括各级养老机构及其分设机构(如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民办养老机构等)、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等。(三)养老(助残)券年度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结算制度的要求,要在下年度1月31日前使用。五、结算(一)签约服务单位和指定服务单位及家庭保姆收取的养老(助残)券,在其所在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结算。(二)区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辖区内上季度养老(助残)券的结算汇总工作,并报市老龄办、市残联。市老龄办根据区县结

6、算汇总情况核拨福利彩票公益金;市残联根据区县残联核报的结算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平衡方案,资金结算由区县残联具体实施。(三)区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养老(助残)券的结算情况进行年度决算,并报市老龄办。六、管理要求(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养老(助残)券的管理制度、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和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结算制度。(二)各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养老(助残)券,提供专门存放、保管的场所和设备,确保养老(助残)券的安全。对养老(助残)券的接收、下发要进行登记备案,接收时要有专人签字,发放时要填写《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登记表

7、》,须有领取人签收。(三)各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要统计、公布签约服务单位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区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汇总本地的签约服务单位情况(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并上报市老龄办。(四)养老(助残)券回收后(保管一年),区县主管部门报经市老龄办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五)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助残)券监管,对流通中的养老(助残)券定期抽查,对回收的养老(助残)券严格辨别真伪,发现伪券立即报主管部门。(六)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采取虚报、伪造、倒买倒卖等非法手段骗取或变现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行为。服务单位出现上述行为的,不予结算养老(助残)

8、券并取消其养老(助残)签约服务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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