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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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期末复习提纲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4.代理: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由此

2、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5.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6.监护制度: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7.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制度。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

3、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10.无效的民事行为:⑴无

4、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永远无效。⑵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②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11.民法作为部门法的特征:-6-⑴民法是市民的社会法⑵民法

5、是私法⑶民法是权利法8.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9.物以及它的识别:是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10.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如何界定法人的居住地址?11.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的区别12.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关于此问题,各国立法通常认为从物随主物同其法律命运。我国《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随同主物的移转而移转。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没有

6、主物就无所谓从物,没有从物也就无所谓主物。13.诉讼时效的计算:时效期间的开始(1)发生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开始以后完成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叫诉讼时效的中断。(1)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起诉;承认;请求。(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时,时效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的制度叫诉讼时效

7、的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2)时效中止的效力。按《民法通则》规定,发生时效中止后,中止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即采合算制,将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18.诺成型、实践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诺成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实践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

8、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19.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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