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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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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是指对企业生产《目录》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监管工作。第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部门集中审查的制度。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1日和10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2 (一)申报项目已竣工投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能分开核算; (三)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3、。第七条认定内容: (一)审查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文件格式);2、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
4、其中生产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从投产之日或上次认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生产情况、产品种类及产量、原材料种类及用量、综合利用资源种类及用量、台帐记录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需报电子版);3、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意见(见附件1);4、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12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比重的证明(见附件2),并附检验报告;6、区级以上环保局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见附件
5、3);7、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见附件4),并附供料协议或合同、供料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及购料发票(复印件);8、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9、申请截止日前年度内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10、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6、;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1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认定,自受理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认定审查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并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一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等内容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作相应变更。第十二条 获得《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公文是税务部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告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每年将会同税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进行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
8、见,协调解决。第十五条已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12认定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并于12月31日前将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执行的基本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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